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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臺海網(微博)10月25日訊據臺灣《聯合報》報道,臺灣“監察院”認為三十五年前“叛逃”大陸的北京大學學者林毅夫,“通緝”時效已經屆滿,與臺灣“行政院”“繼續通緝說”見解不同,向臺灣“大法官”聲請統一解釋。臺灣“司法院大法官”認為,偵查中的通緝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決定,不屬“行政院”、防務部門或法務部門行使職權的範圍,24日決議不受理。
  “監察院”向“大法官”表示,臺灣“陸海空軍刑法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“投敵罪”,性質應為“狀態犯”,林毅夫的“追訴權”時效,應從他“投敵”當時,即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算。依臺灣現行“刑法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該案“追訴權”時效為三十年,已於二○○九年五月十六日屆滿。
  而臺灣“行政院”、防務部門與法務部門認為林毅夫所涉的罪為“繼續犯”,林的“追訴權”時效還沒有開始起算,持續對林發佈“通緝”。
  責任編輯:林連金  (原標題:台監察機構質疑繼續通緝林毅夫尋司法解釋未成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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